9. 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经济权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土地权益确权登记等制度,禁止以出嫁、离婚、丧偶等缘由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10. 鼓励妇女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积极争创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重视培育实用人才和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加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

  (五)妇女参与决策管理

  1. 贯彻落实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单位与部门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机制,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 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优秀女性,逐步提高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达到 30%以上,各级党代表中女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3. 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要求。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4.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目标和要求,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

  5.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决策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促进更多优秀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女职工董事、女职工监事占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比例和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村(社区)干部。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鼓励优秀妇女积极参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竞职,有一定比例妇女当选“一肩挑”人员,村民委员会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努力提高妇女成员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的比例。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和管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服务指导。社会组织中的女性负责人占比更加优化。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1. 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持续推动社会保险提质扩面,实现所有妇女应保尽保。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数逐步提高。

  2.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扩大生育保险参保率及享有率。完善生育保险机制,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有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

  3.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加快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推动女职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发展“两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因工伤亡妇女享有保险权益。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4.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支出型贫困、隐形贫困、相对贫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扩大刚性支出认定范围,进一步降低低保准入门槛,延长特困救助供养覆盖年龄段,让兜底保障在低收入人群增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同城同标”,完成低保调标。落实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5. 加强残疾妇女困难帮扶和权益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落实困难家庭重病女患者,将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妇女,符合条件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妇女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救助关口前移。全区人口相对集聚的 1 万人以上的镇(街道)建有 1 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

  6. 为老年妇女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医养康养结合、事业产业协同、线上线下融合、人才科技相辅的“三横四纵”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妇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妇女,优先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老年妇女提供相应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示范创建,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数占机构床位总数达到60%以上。拓展智慧养老应用,推进适应老年妇女需求的智能化服务。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智慧康养新基建,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养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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