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要求,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开展调查监测,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到2025年,全部淘汰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碱生产工艺。

  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持续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和全覆盖监管相结合,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及时规范送贮全市废旧放射源,确保安全送贮率达100%。

  强化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加快完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配套程序的执行程序修订。定期开展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核与辐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监测仪器配备,做好应急平台及设备运维管理,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水平。

  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队伍建设,增强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全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在核设施等环境敏感区域增加监测力量,配备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辐射大气环境自动站“日监控、月巡检”制度,提升自动站运行水平。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与维护,不断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3.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及环境风险敏感企业名录。开展重点流域、化工园区、涉危涉重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控。

  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健全政府、部门、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推进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建设,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到2023年年底前,市区基本建成能力适应、符合实际、满足需求、经济高效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市)、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专栏3-8 风险管控重点工程

  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1.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2.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核与辐射安全监测能力提升工程。1.配合省级部门建设我市低温核供热堆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严密监测核供热堆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提升供热堆周边辐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保障周边区域的辐射环境安全。2.扩充辐射环境监测设备,提升市本级辐射监测能力,形成辐射应急监测体系。

  (九)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健全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实施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细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强对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成效考核。

  落实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发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机制,全面落实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督查,严格整改。按照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线索移交等跟踪督办措施,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与国家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辅相成的标准体系。在国家标准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标准。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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