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

  三、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加强流通设施建设管理。各地要参考《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表4),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优化增量带动存量调整,加强区域协同发展,引导流通设施规范建设。

  表4: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

  一、批发业设施

  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2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3 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4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5 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6 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7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一)零售网点设施

  8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9 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中西部地区和三四县城市,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10 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1 乡镇商贸中心

  四、循环经济设施

  12 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1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14 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15 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五、其他设施

  16 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7 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18 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19 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20 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

  注:《引导意见》中的“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

  出自:《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商建函〔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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