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目标

  (一)矿业经济规划指标

  2020年矿业总产值0万元,至2025年矿业产值达到50万元,在2020年的基础上年递增20%,在2020年的基础上实现零突破。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规划期内基础性地质调查执行省厅下达的项目;区内设置勘查区块1个,勘查区块项目和面积分别为:漳州市龙文区篁卿矿区地热2604亩;1个勘查地热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预计新增地热资源量500立方米/日,有望达到中型地热矿山。规划期内探矿权数量控制在1个以内。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指标

  至2025年,采矿权数量1个以内;开采规划区块面积2604亩,净矿出让采矿权比例100%,规划5年地热开采总量约10万/立方米。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龙文区都是地热矿山,没有边开采边治理和绿色矿山。

  (五)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对疑似矿产卫片图斑的现场核查率达到100%,对矿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专栏三 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单位) 2025年指标 属性

  矿业经济 矿业产值(万元) ≥50 预期性

  矿业产值年增速(%) 20 预期性

  矿产资源调查

  评价与勘查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 预期性

  勘查规划区块面积(亩) 2604 预期性

  勘查投入(万元) 200 预期性

  探矿权数量(个) ≤1 约束性

  新增资源量 地热(立方米/日) 500 预期性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1 预期性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与保护 开采规划区块面积(亩) 2604 预期性

  采矿权数量(个) ≤1 约束性

  砂石土矿山数量(个) 0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1 约束性

  净矿出让采矿权比例(%) 100 预期性

  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 100 预期性

  规划5年开采总量 地热(万/立方米) 10 预期性

  矿山生态保护

  修复 边开采边治理矿山比例(%)(不包含地热) 0 约束性

  绿色矿山比例(%)(不包含地热) 0 约束性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亩) 0 预期性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 100 约束性

  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 100 约束性

  规划指标属性: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立行为实现的指标;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

  四.远景目标

  到2035年,地热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明显增加,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

  一、发展的重点方向

  根据上级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结合本区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及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确定本区内的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地热:本区内地热资源较丰富,现阶段开发利用总体处于较初级阶段,下部将大力发展本区内的优势资源地热。漳州市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历史悠久,2014年12月漳州市被中国矿业联合会评定为“中国温泉之城”,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推进我市温泉产业发展,提高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漳州温泉矿业经济区。区内通过“政策引导、环境整治、文化植入、文化活化”,打造“中国东南沿海古汤文化核心体验地”,依托区内多处不同特色的温泉,结合漳州新区建设及区内的花卉产业,打造“中国宜居城市发展典范”。

  二、发展的重点区域

  根据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及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照顾现状、突出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调整,形成相对集中、各具特色的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龙文区地热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位于九龙江北溪河漫滩上北东侧,主要在郭坑镇后宅、院后村、篁卿村一带,目前尚未开发。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基础性地质调查

  执行省厅下达的基础性地质调查项目及任务。

  二、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是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结构优化、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依据矿产资源矿种类型和勘查阶段,明确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可操作原则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办法,根据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条件,指导探矿权有序出让或政府出资可行性勘查后采矿权有序出让。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勘查规划区块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若各类保护区明确禁止采矿的,按照生态优先原则,将重叠部分在区块中剔除。

  全区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个,总面积1.736平方千米,矿种主要为地热。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勘查活动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勘查秩序,限制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活动。依法督促探矿权人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依法严格查处无证勘探、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边探边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2、推动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将绿色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贯穿体现于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全过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与引领作用,大力发展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新方法,勘查施工应尽量避免槽探工程,多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钻探工程,尽量避免或减少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工作的开展。

  三、探矿权数和新增资源量

  规划期内拟新增1个探矿权。漳州市龙文区篁卿矿区地热预计新增资源量:地热500立方米/日。

  专栏四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面积(平方千米) 现有勘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勘查阶段 投放时序

  1 漳州市龙文区篁卿矿区地热 地热 1.736 调查

  评价 低风险 空白区新设 可行性勘查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

  根据省级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结合本区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及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省级规划的适度开采地热,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至2025年矿山总数不超过1个,为地热矿山;规划地热矿山5年开采总量约1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区块

  全区共设置开采规划区块1个,新增1个采矿权,总面积1.736平方千米,开采规划区块矿种都为地热。严格国家和省有关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办法,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在同一时段内对应一个开采项目,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防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指导采矿权有序出让。

  专栏五 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序号 矿区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面积(平方千米) 设置类型 投放时序

  1 漳州市龙文区篁卿矿区地热 地热 1.736 新设

  三、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龙文区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不符合标准的新建矿山一律不予审批采矿权;按照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

  根据本区资源分布情况,并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大中型矿山比例为≤1;为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可通过在地热资源区新建可直接利用地热资源的项目,如医疗养老、旅游观光等产业,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四、节约集约利用

  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鼓励矿山企业对落后设备和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使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着力矿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重点提高地热的综合利用水平,拓宽应用领域,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矿山企业进行合理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100(%),回采率(%):孔隙性地热流体回灌率60,基岩裂隙型地热流体回灌率90;综合利用率(%):温泉洗浴地热能利用率85,供暖地热利用率55;选矿回收率(%):无。

  五、净矿出让

  积极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至2025年新立采矿权净矿出让比例预期做到100%。采矿权净矿出让前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安全生产、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论证,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的土地、用林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

  六、保护资源,保护矿业权人正当权益

  为保护资源、保护矿业权人的正当权益,在重大项目落地前,要指导项目业主查询项目影响区内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若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相关要求执行;若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业权的,应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本区内矿山都为地热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同时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同时做好矿山水土保持。

  严防地热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和地表水,加强地下热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回灌的尾水要处理,符合回灌水的水质要求后,才能回灌防止二次污染。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矿山企业“三废”达标排放。同时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预警监测工程。确立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主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和指导。

  第七章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监管手段

  (一)持证矿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检查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对我区所有持证矿山开展检查工作,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等定期深入检查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

  (二)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工作

  镇(街)政府是矿山动态巡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巡查,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以及非法占地堆砂洗砂等行为,对违法行为多发地段、高发区域加大巡查频率,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系统、手机移动执法,结合卫片执法、例行督察和其他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巡查,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力争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二、储量动态管理

  切实执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储量动态管理成果运用。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按规定在公示系统中填报《本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进行公示。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与发展改革、工信、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产量、运输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逻辑一致性对比分析,逐步实现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踪、可检查。

  三、形成部门执法合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合力。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无证非法采矿关闭率达100%,对非法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取证及查处率达100%,疑似矿产卫片图斑现场核查率达到100%,矿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和尾矿库等违法占地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因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分局牵头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四、矿产资源国有收益应收尽收

  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除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收缴出让收益外,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砂石土,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交资源费用,无法自用和多余的砂石土,由属地镇(街)政府与区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由区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复红线范围施工,如实申报自用方案,并确保矿产资源自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可流入市场销售牟利。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

  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保障规划实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

  二、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按照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活动,严格审查矿业权的新立、变更和延续。在矿业权出让前应进一步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三、建立规划实施制度

  实施方案应对总量控制指标、规模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效率、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衔接一致。

  四、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制度

  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调整理由及论证材料、调整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机制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有效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目标是否如期完成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加强对勘查开采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有关环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占用林地的监管,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管,电力部门要加强矿山用电的管理。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数据库,确保规划数据库全面完成。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八、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对自然资源管理机关、矿山企业等人员的培训,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强化规划意识,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执行规划,自觉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对全社会广泛宣传本《规划》,促进规划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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