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与部门工作紧密结合,在部门规划或实施方案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与支持,推动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责任,调动县级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四)推进铁军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领域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生态环保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全面、职责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充实基层生态环保队伍,加强生态护林员、巡河员等业务培训和保障,着力加强乡镇(街道)等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挂职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五)加强实施评估。定期调度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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