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分类。根据全市现代城镇体系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统筹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促进,强化整体规划,区分不同层级和类型,坚持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提高质量,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类资源配置标准,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服务供给能力。
2.坚持防治结合,平急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动关口前移、防治结合,强化重大疾病防控,优化防治策略。着眼复杂严峻形势和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平时”和“战时”双重需要,提高机构、设施平急结合和快速转换能力,提升重大疾病防控救治水平,全面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转化能力。
3.坚持上下联动,优质均衡。以基层为重点,重心下沉,着力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坚持上下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区域间差异;加强短板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源供给,提升县域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让更多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4.坚持借力发展,把握机遇。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机遇,高标准推进雄安衡水协作区建设,发挥区位优势和衡水湖生态优势,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围绕域外就诊率较高的疾病,主动与京津知名医院对接,寻求各种形式的合作,提升域内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市域外转诊率。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三城两基地”功能定位和“1个市域中心城区、7个次中心小城市、多个重点镇”的现代城镇体系布局相匹配,城乡统筹、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六个新衡水”建设提供强大的医疗卫生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显著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分诊和健康守门人能力大幅提升,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更加充裕、布局更加均衡,医疗卫生系统承载能力显著增强,与省会石家庄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市域外就诊率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获得感大幅提升。
三、总体布局与资源配置
医疗卫生资源主要包括机构、床位、人力、设备、技术、信息与数据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市级医疗卫生资源分区域统筹规划,促进优质资源均衡布局。
(一)机构
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为主体,以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健康照护设施等新型服务机构为补充,面向全人群,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服务。
1.医院。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
(1)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市办医院和县办医院。
市办医院。设置综合医院4所、中医医院1所、专科医院4所(其中传染病医院1所、妇幼医院1所、精神病医院1所、其他医院1所)。市办医院主要向全市居民提供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医疗支援等任务。
县办医院。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设置1所县办综合医院和1所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办医院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康复医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医疗支援等任务。
(2)非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以及眼科、口腔、妇产、儿科、精神、康复、老年医学、医疗美容等专科和中医、检验等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十四五”期间,在主城区力争引进一所三级医院。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
(1)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设置1所标准化建设的政府办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对集体产权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政府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等。
(3)居民小区卫生站。2000人(含)以上的小区单独设置一所卫生站;不足2000人的小区按照“就近相邻、每2000人至少设置1所”的原则联合设置卫生站。小区卫生站以辖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24小时全天候为居民提供服务,小区卫生站主要负责组织动员小区居民,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等重点人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小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基本医疗等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