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实现社会组织发展建设规范化

  不断提升行政审批管理水平。优化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坚持“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登记年检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登记管理、年检、党建工作三同步”机制。继续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稳妥实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深化年度检查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主动性、时限性和规范性,社会组织主动接受登记机关年检率达到90%,社会组织每年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达到90%;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资料规范率达到100%。

  做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大评估推进力度,采取有效手段,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估,提高评估率。深化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探索社会组织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指导社会组织换届、规范资金使用、开展公益活动等。规范年检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好上级支持的养老、留守儿童、特困人员等为重点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社区治理、乡村振兴服务。引导社会团体参与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依托登记管理机关组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凡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要建立独立的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或加入其他党组织的方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社会组织建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专栏2 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提升工程01 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水平

  依托组织部门,组建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开展,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100%。02 提升法人治理规范化水平

  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划,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职责权利,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自治,法人治理健全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达到90%以上。03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要求,逐步完善落实社会组织扶持政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比例每年递增5%。04 培育一批示范型、品牌型社会组织

  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加强典型宣传培树工作,到“十四五”末期,全市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知名社会组织数量达到2家以上,3a等级以上社会组织数量不低于5%,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整体工作提升。第三节 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

  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即将出台的《吉林省慈善条例》,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规范捐赠、激励表彰等政策文件。加强社会救助,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健全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动慈善救助资源和需求精准对接。围绕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设立助困、助学、助医、助老等慈善救助项目,继续巩固开展好“情暖万家”“圆梦大学”等传统慈善救助活动,打造精品慈善救助项目。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慈善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慈善法规、慈善项目、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99公益日”活动,树立慈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作用,开展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等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与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四节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

  坚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严抓市场规范,强化营销宣传,提升福利彩票工作的发展原动力。树立健康市场、立体营销的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深化内控管理,安全有序做好发行销售工作。

  第五章 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工程

  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深入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加强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坚持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双轮驱动、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和互助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文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精准幸福养老,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第一节 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深化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根据人口总量、老龄化程度,合理布局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持续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在满足特困人员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实现应进尽进。不断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适应失智老年人养老需求,在养老机构开设照护专区,增加失智照护床位,提升失智老年人生活质量。到2025年底,全市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数不少于1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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